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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吃得饱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1949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吃得饱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吃得饱包子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1949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吃得饱包子铺,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中路**。

经营者经营者:胡招贤。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吃得饱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吃得饱包子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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