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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惠佳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578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惠佳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惠佳多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1578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惠佳多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福苑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经营者张付得。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4477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全部侵权商品以及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和相关标志;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1万元,共计3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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