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县兴源水暖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沂水县西环路。
经营者:张加国,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富官庄乡官庄村28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文,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沂水县兴源水暖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沂水县兴源水暖部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沂水县兴源水暖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沂水县兴源水暖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沂水县兴源水暖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