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2353号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
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文苗,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文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于2019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