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9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锦英,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凯、陆瑶,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人黄亚尧,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黄世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及辩护人邓凯、黄世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起,被告人黄锦英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云区内销售假冒“BURBERRY”、“Timberland”、“Adidas”等多个注册商标品牌的衣服,并雇佣被告人黄亚尧负责管理,用于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衣服的、位于本市白云区的仓库。
2018年11月13日,民警当场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一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中能有效认定的共计3328件,价值人民币3101985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锦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黄亚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锦英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本案犯罪数额以正品市场价格计算过高,实际销售价格较低,量刑上予以考虑;
⒉被告人黄锦英属犯罪未遂,查扣的衣服尚未销售;
⒊被告人黄锦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⒋被告人黄锦英是初犯、偶犯,文化程度低,家中有小孩需要照顾。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锦英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亚尧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黄亚尧属犯罪未遂;
⒉被告人黄亚尧在本案中是从犯;
⒊被告人黄亚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⒋被告人黄亚尧是初犯、偶犯,妻子刚生产,需要照顾。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亚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起,被告人黄锦英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云区内销售假冒“BURBERRY”、“Timberland”、“Adidas”等多个注册商标品牌的衣服,并雇佣被告人黄亚尧负责管理,用于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衣服的、位于本市白云区的仓库。
2018年11月13日,民警当场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一批共8295件。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中能有效认定的共计3328件,价值人民币310198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电子物证检验笔录及电子数据,商铺租赁合同,微信号、收款二维码照片,商标注册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范某1、范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的供述,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的犯罪情节以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值认定,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锦英等人犯罪的时间、规模及黄锦英的手机勘验数据资料反映的销售等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黄锦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黄亚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黄锦英与黄亚尧为姐弟关系及电子数据反映的黄亚尧参与的时间、作用等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但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锦英、黄亚尧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锦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亚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8295件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甄晓明人民陪审员 唐翠梅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