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635号 原告:广州双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443号之十七二层B201。
法定代表人:范方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结金,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生,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双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广州双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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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双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部分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双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