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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18-1481.doc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1481号
案件名称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18-1481.doc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民初1481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朴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全登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山东山纺科技市场****。

经营者:姜玉雷,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现冬,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姜玉雷之夫,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地,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山东山纺科技市场****iv>经营者:康现冬,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敦骏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吉祥腾达公司)、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弘康电子经营部)、被告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昊威电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敦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丁奎英,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吴春华,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现冬,被告昊威电子经营部经营者康现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敦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02123502.3”、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涉及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是一种强制(Portal)业务技术,是对“目的地址转换+源地址转换+重定向”技术方案进行提炼,可简化强制实现过程和减轻对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要求。

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网络通讯产品的生产厂家,注册资金12000万,年销售额超过30亿,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十多家分公司,产品出口至全球80余个国家和地区,销售总量累计超过5亿台,其产品涵盖家用无线、商用无线、交换机、接入终端等领域,广泛应用于餐饮、商超、娱乐等多种场所。

经调查发现,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制造、销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均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

同时,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多,在实体店、网店均有销售。

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被告昊威电子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辩称,1.原、被告访问任意网站时实现定向的方式不同,被告的技术方案在实现访问的过程亦不等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2.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被告昊威电子经营部共同辩称,被告销售的产品涉案产品是从代理商处合法进货的,被告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02年6月28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就“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08年8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123502.3,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专利权人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深圳敦骏公司。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2,其内容为:1.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处理步骤:A.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

B.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Server的报文;

C.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Server的访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A,由门户业务用户在浏览器上输入任何正确的域名、IP地址或任何的数字,形成上行IP报文;

所述的步骤B,由“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该IP报文的IP地址的网站。

2.2018年4月24日,原告深圳敦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深圳敦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与公证处公证员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东山纺科技市场,成洪杰花费650元购得“Tenda路由器W15E”、“Tenda路由器W20E增强型”各一个,取得盖有“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发票专用章”与“被告昊威电子经营部”印章的信誉卡一张、商户名称为昊威电子经营部的银联商务签购单一张、名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携带至长清公证处,然后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演示操作[见(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1号公证书]。

演示操作完成后,公证处人员将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作出(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0号公证书。

2014年4月24日,原告深圳敦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申请对公证处购买的路由器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公证处人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处于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的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根据产品所附说明书,将于2018年4月24日购买的Tenda腾达W15E路由器【见(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0号】(下简称腾达路由器)初始化。

初始化完成后,将本处一台戴尔笔记本(下称检测电脑)通过网线与腾达路由器WAN1口连接,将本处一台联想笔记本(下称用户电脑)通过网线与腾达路由器的LAN5口连接;

检测电脑通过本处wifi以无线方式连入互联网。

在检测电脑上和用户电脑上分别进行如下操作:一、检测电脑上的操作,1、在检测电脑上打开屏幕录像软件并开始录像,在检测电脑的桌面上新建名称为“tenda路由器公证检测电脑端”文件夹,并在该文件夹内新建名称为“tenda路由器监测电脑端截图文件”的word文档;

2、在检测电脑上打开网络和共享中心,依次点击、关闭“无线网络连接(MERCURY184C)”、“详细信息”、“属性”、“internet协议版本4(TCP/IPV4)”并选择“自动获得IP地址”、设置internet连接共享方式为“允许其他网络用户通过此计算机的internet连接来连接(N)”,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三第1-8页;

3、在检测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wireshark软件并将该软件下载保存到“tenda路由器公证检测电脑端”文件夹中并安装、运行,以准备捕获网络包,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三第9-22页;

4、在用户电脑上的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ina.cn”这一步骤前,开始检测电脑上的wireshark软件的捕获,在用户电脑上的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ina.cn”并回车步骤后,停止检测电脑上的wireshark软件的捕获;

将检测电脑上的wireshark全部捕获的结果命名为“tenda路由器检测电脑端wireshark文件”并保存在“tenda路由器公证检测电脑端”文件夹中,将检测电脑上的wireshark捕获文件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三第23-28页;

5、关闭检测电脑上的屏幕录像软件,将检测电脑上的屏幕录像复制到“tenda路由器公证检测电脑端”文件夹中。

二、用户电脑上的操作,1、在用户电脑上打开录屏软件并开始录像,在用户电脑的桌面上新建名称为“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文件夹,并在该文件夹内新建名称为“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截图”的word文档;

2、在用户电脑上打开网络和共享协议,依次点击、关闭“本地连接”、“详细信息”、“internet协议版本4(TCP/IPV4)”,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1-5页;

3、在用户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并选择工具项类internet并删除浏览记录,进入百度界面,搜索wireshark软件并将该软件下载保存到“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文件夹中、安装运行,以准备捕获网络包,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6-20页;

4、在用户电脑上的浏览器地址输入“tendawifi.com”并回车,进入腾达路由器登录页面,点击开始体验并设置登录密码至设置完成进入管理界面,点击“网络设置”、“网络设置-局域网设置”、点击“WEB认证-基本设置”,选择“WEB认证开启”选项,在免责声明框内填写“免责声明”并点击确定按钮,关闭浏览器,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21-33页;

5、在用户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同时打开IE浏览器的开发人员工具,对相关内容截屏,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34页;

6、开始用户电脑上的wireshark软件捕获,截屏并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35页;

7、在用户电脑上的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ina.cn并回车,然后停止对用户电脑上的wireshark的捕获,在IE浏览器开发人员工具窗口查看相关信息,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36第页-48页;

8、将用户电脑上的wireshark捕获的部分结果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47-50页;

9、将用户电脑上的wireshark全部捕获文件另存命名为“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wireshark文件”至“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文件夹中;

10、关闭用户电脑上的屏幕录像软件,将屏幕录像复制到“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文件夹中。

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进行了现场公证,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1号公证书。

经庭审,原、被告均认可该公证演示的两个端口的抓包信息比对可以说明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所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

该演示载明:在LAN端口有184条、185条HTTP报文,在WAN端口针对184条、185条没有对应的HTTP报文。

原告深圳敦骏公司为维护其权利,授权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申请证据保全。

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8日、5月18日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作出(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783号、711号、712号公证书。

上述第783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8年5月8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在京东商城(腾达智能网络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花费199元购得“腾达(Tenda)W15E”路由器一个。

该网站显示有“腾达(Tenda)W15E”路由器的图片、京东价199元、累计评价1万+,“腾达(Tenda)W20E”路由器、京东价399元、累计评价1万+,“腾达(Tenda)G1”路由器、京东价359元、累计评价1万+等信息。

第71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8年5月18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在“天猫”网站(Tenda腾达旗舰店)花费179元购得“腾达W15E1200M”路由器一个。

该网站显示有“腾达(Tenda)W15E”路由器的图片、促销价179元、月销量433、累计评价4342、安装说明、技术支持等信息。

第712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8年5月18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操作进入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的官方网站,该网站显示有“(Tenda)W15E”路由器的图片、“腾达(Tenda)W20E”路由器的图片、价格、安装说明、公司介绍等信息,公司介绍主要内容为:公司成立于1999年,员工人数3000+,年销售额30亿+,行业占比为70%+等。

原告提交的网络打印件显示:2018年9月18日,京东商城(腾达京东自营旗舰店)显示有“腾达(Tenda)W15E”路由器的图片、京东价189元、累计评价1.7万+,“腾达(Tenda)W20E”路由器、京东价399元、累计评价1.7万+,“腾达(Tenda)G1”路由器、京东价599元、累计评价1.6万+等信息。

3.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1000元、律师代理费5万元。

4.原告深圳敦骏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通讯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

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17日,注册资本1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移动数据终端等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

网卡、路由器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注册成立于2015年10月1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电脑及配件、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等。

被告昊威电子经营部注册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电脑及配件、电脑耗材、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等。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缴费收据、(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0号、581号、783号、711号、71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的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申请专利的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技术方案完成日期是2018年8月16日。

本院认为,该技术方案的申请日晚于原告涉案专利权的申请日,且该专利权仅处于申请受理阶段,故被告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现有技术。

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被告昊威电子经营部向本院提交销售小票、二维码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

上述销售小票上载明有产品型号及“济南历下凌云世纪科技经营部”的公章。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认可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被告昊威电子经营销售的产品系其公司生产的产品。

2018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通知书,限令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10日内向本院提交:自2015年7月2日以来,关于涉案“路由器”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资料和完整的财务账簿。

逾期不提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敦骏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23502.3)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现处于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其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认为被控产品不具有“虚拟web服务器”,用户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没有再现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方法,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本院认为,如下图所示:用户电脑通过网线与腾达路由器连接,腾达路由器通过网线与检测电脑连接,检测电脑通过WiFi与网络服务器直接连接,从而使用户电脑和腾达路由器通过检测电脑与网络服务器间接连接。

在用户电脑和检测电脑中均安装有wireshark软件,能够抓取两台电脑传输的数据。

若腾达路由器中无虚拟Web服务器,用户电脑发出的上行http报文需最终通过门户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中的Web服务器进行转换,则用户电脑发出的上行http报文需依次通过腾达路由器、检测电脑提交至门户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中的Web服务器,经过Web服务器转换后的重定向http报文也需依次通过检测电脑、腾达路由器返回用户电脑,在此情况下,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应当与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一致。

事实上,在公证演示中,通过比对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与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可以发现两者抓取的数据明显不一致。

即: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包含了184至191条报文,而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未包含与用户电脑中184至191条相对应的报文,且184至191条报文是将用户电脑发出上行http报文转换为指向门户网站的重定向http报文并发送给用户电脑的过程。

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与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不一致,说明http报文转换的过程并不是通过门户网站的网络服务器的Web服务器实现的,而是由腾达路由器内部程序实现的,也就是在腾达路由器中必然存在能够执行这一功能的程序,该程序即为“虚拟Web服务器”。

因此,对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公证演示使用被控路由器实现了以下方法步骤:A.接入服务器(被控侵权产品)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公证处的联想笔记本)未通过认证前(用户在认证前不可以上网)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报文184:http://www.sina.cn),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被控侵权产品的软件实现了http响应功能,http响应是Web服务器软件实现的);

B.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报文185的TCP报头用于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报文185是HTTP302moved,是http重定向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报文185包含http:/192.168.244.244/webpage...这是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地址);

C.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访问(报文191,http请求访问http:/192.168.244.244/webpage...,用户设备能显示该页面)。

上述A-C再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

D.由门户业务用户在浏览器上输入正确的域名(www.sina.cn)形成上行IP报文;

由“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该IP报文的IP地址的网站(报文184ip地址是180.149.136.228,即被控侵权产品的“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www.sina.cn的IP地址180.149.136.228)。

上述D覆盖了涉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

综上,业务用户使用被控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因此,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的路由器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对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进行如下举证:1、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在其京东网站官方旗舰店上的销售情况为:W15E:售价189元,累计评价1.7万,销量按照1.7万计,销售额为321.3万;

W20E:售价399元,累计评价1.7万,销量按照1.7万计,销售额为678.3万;

G1:售价599元,累计评价1.6万,销量按照1.6万计,销售额为958.4万。

上述三款产品的销售额合计1958万。

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在天猫网站官方旗舰店上仅能够查询到月销量,(Tenda)W15E促销价179元、月销量433、累计评价4342,销售额为777218元。

根据行业内的一般情况,路由器产品的利润率约为30%,利润为610多万元。

2、被告产品在网店、实体店均有销售。

3、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网站显示年销售额30亿元,行业占比为70%。

4、原告为维权支付合理开支61000元。

据此,原告申请被告提交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财务账簿、资料。

本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责令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提交关于涉案“路由器”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资料和完整的财务账簿,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

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

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规定,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考虑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账簿资料的情形,对原告主张的500万元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

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被告昊威电子经营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能够提供产品的来源,考虑该产品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再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情节,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昊威电子经营部应停止侵权,其赔偿责任予以免除。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的诉请,原告未对被告的库存产品及相关模具进行举证,且销毁库存产品属于判决执行的内容,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判决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23502.3)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

二、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23502.3)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

三、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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