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4013号原告:北京中西双龙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85号4层5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06756548H。
法定代表人:王长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虎,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丹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3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87896X。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京73行初4530号《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已决定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中西双龙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