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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力确美(丹东)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2721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力确美(丹东)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力确美(丹东)实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磨盘山米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淄博张店金晶大道分店;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721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确美(丹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郭国平,总经理。

被告:五常市磨盘山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孙海,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淄博张店金晶大道分店,营业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66号(华润中心万象汇地下一层),负责人:蓝海。

被告: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肖彬,总经理。

被告三、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华,男,系总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力确美(丹东)实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磨盘山米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淄博张店金晶大道分店、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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