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11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北区龙虎塘南美之星大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科技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L7874280-8。
法定代表人:赵功荣。
被执行人:赵功荣,男,1970年1月6日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北区龙虎塘南美之星大酒店、赵功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新北区龙虎塘南美之星大酒店立即停止侵犯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第39592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新北区龙虎塘南美之星大酒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95000元;
3、支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项目执行措施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已领取被执行人赵功荣款项3132元,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余额较少。
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投保信息。
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股权投资信息。
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在常州、连江县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高情况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提供。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411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