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9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古马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北岭三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方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武义县古马茶叶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