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1198号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豪路99号一层1017室。
法定代表人:聂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丰。
被告:浙江佐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华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佐野服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以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过程中,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