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1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李佳琛,女,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佳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