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74号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余珍,女,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余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立案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王余珍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资金合计15万元。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余珍银行账户资金、支付宝账户资金合计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