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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明博建筑机械经销处、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999号
案件名称河东区明博建筑机械经销处、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东区明博建筑机械经销处;王迎军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东区明博建筑机械经销处。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旺盛钢材东门北邻名优建筑机械厂家直销处。

经营者:姚富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杨垌村姚庄5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东区明博建筑机械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迎军以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迎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迎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迎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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