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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全椒县卓越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1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全椒县卓越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县卓越书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125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卓越书城,经营场所安徽省全椒县襄水西路原碧云商场1-2号门面房,注册号341124600161282。

经营者:郭华兴。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全椒县卓越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德敬 审 判 员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琰玲 附本案适用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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