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650号之一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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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喜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360号2幢413室D。
法定代表人:尹祚芹。
被告:单士龙,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喜慕服饰有限公司、单士龙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