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知民初1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高县九牧厨卫专卖店,住所地:上高县城人民路。
经营者:王六英。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高县九牧厨卫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高县九牧厨卫专卖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等,缴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19年6月17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