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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202民初2147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市铭君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214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铭君奶茶店,经营场所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大道**。

经营者:叶家志。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由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同日,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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