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20执591号 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自成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自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2017)粤7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
经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中山市金自成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支付45万元以了结本案,被执行人中山市金自成电器有限公司已支付了45万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66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