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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章贡区江韵数码产品经营部、章贡区一众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7知民初64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章贡区江韵数码产品经营部、章贡区一众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章贡区江韵数码产品经营部;章贡区一众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知民初6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章贡区江韵数码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新友好商城**。

经营者:明杰。

被告:章贡区一众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新友好商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7PC9W7L经营者:明杰。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贡区江韵数码产品经营部、章贡区一众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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