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51号 原告:黄勇,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锋,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梓斌,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勇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原告黄勇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勇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