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499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1702。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尧林,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平泉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爱之翼母婴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南湖明珠嘉园栋**。
经营者:徐佳。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爱之翼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