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5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奕锟五金电器综合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潭邵路16号10号。
经营者:陈龙,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奕锟五金电器综合经营部(经营者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