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朱智强、石家庄嘉宝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558号
案件名称朱智强、石家庄嘉宝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智强;石家庄嘉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知民初558号 原告:朱智强,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嘉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南高庄村育才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占意。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石家庄嘉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原告朱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朱智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嘉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朱智强名称为“三层错位一体成型式立体拉花”,专利号为ZL20152016××××.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嘉宝公司赔偿朱智强经济损失10万元;

3.嘉宝公司赔偿朱智强因维权所产生的公证费2000元、诉讼代理费2000元。

审理过程中,朱智强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系要求嘉宝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事实和理由:朱智强专业从事婚庆用品生产和销售,并于2019年6月6日从原申请人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受让涉案专利,原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了名称为“三层错位一体成型式立体拉花”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7月29日获得授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52016××××.0,该专利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嘉宝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朱智强许可,在淘宝网站名为“旭洋喜品城”店铺内,以抄袭、仿造等方式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嘉宝公司行为严重侵犯了朱智强专利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为保护朱智强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嘉宝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0日,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三层错位一体成型式立体拉花”的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7月29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16××××.0,现专利有效。

2019年6月12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朱智强。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共包含八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10日做出第45283号无效审查宣告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27日做出第47552号无效审查宣告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朱智强主张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1载明: 1.一种三层错位一体成型式立体拉花,其特征在于包括上下两层功能层,每层功能层均包括并排布置的三条彩带,其中的两条边带(2)与中带(1)之间均具有重叠带(a),每一重叠带(a)上均间隔上设有将同属一层的边带(2)与中带(1)粘合在一起的若干第一功能粘合带(3),并且上、下层相对应的边带(2)之间还设计有将两者粘合在一起的若干第二功能粘合带(4);

同时上、下层的中带(1)之间还设有若干内带(6),每根内带(6)头部均与上、下层的中带(1)的头部通过粘合点(5)粘合固定。

2019年11月16日,朱智强委托代理人田志明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11月23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该公证处电脑登陆田志明淘宝账户,查看订单号为578656974641136401的订单详情、交易快照等,显示商品名称为“结婚用品大全婚车装饰拉花浪漫车花彩带婚礼汽车把手后视镜彩条婚”,颜色分类有12类,价格为5.7-8.6元,累计评论1232,交易成功150,库存为91424件,品牌名称为“聆喜”,运单号为圆通速递:YT4218821255100,购买2件,颜色分类显示为酒红色,支付17.2元。

查看“旭洋喜品城”经营者显示为嘉宝公司。

11月1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智强代理人在公证处收取快递,运单号为圆通速递:YT4218821255100。

拆封,并从中抽取一盒“拉花”进行封存交朱智强代理人带回。

庭审过程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旭洋喜品城”系嘉宝公司经营。

庭审中,朱智强明确指控从淘宝店铺“旭洋喜品城”购买的拉花构成侵权。

经庭审比对,朱智强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构成相同侵权。

再查明,嘉宝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7日,注册资本110万元,经营范围:网上及实体店销售:灯笼、彩旗、旗杆(国家禁止类、限制类除外)、拱门、手翻花、条幅、彩带、无纺布袋、拉花、锦旗、绶带、工艺品(文物除外)、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婚庆用品(鞭炮除外)、五金产品、家居用品、服装鞋帽、布艺制品、汽车用品、建筑材料。

另查明,朱智强为本案支出一定诉讼代理费、公证费。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手续合格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52016××××.0的“三层错位一体成型式立体拉花”实用新型专利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朱智强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如构成侵权,嘉宝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朱智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

嘉宝公司未到庭,亦无相关比对意见。

对此,本院认为,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

庭审中,朱智强明确主张嘉宝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嘉宝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嘉宝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内展示侵权产品,作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嘉宝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

朱智强的相关指控成立,嘉宝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朱智强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事实,并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依照上述规定,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朱智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3月20日;

2.涉案专利经无效程序,维持专利有效;

3.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为8.6元,嘉宝公司淘宝店铺内显示累计评论1232,交易成功150,库存为91424件;

4.嘉宝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7日,注册资本11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含销售拉花等婚庆用品;

5.朱智强为本案支出一定的诉讼代理费、公证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嘉宝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52016××××.0的“三层错位一体成型式立体拉花”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石家庄嘉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智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朱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朱智强负担961元,被告石家庄嘉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

朱智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石家庄嘉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