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6695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吕广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顺建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贤章。
被告:青岛顺建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贤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青岛顺建油气有限公司、青岛顺建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 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