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497号(2019)陕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伦,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韦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2号海滨大厦16楼A座。
法定代表人:林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赵小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1号星舍大厦1栋1单元12层11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赵伦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赵小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西安赵小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伦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赵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同惠会审 判 员 宋小敏审 判 员 涂道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罗红涛书 记 员 刘昕禹原审被告:西安赵小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赵伦,女性,汉族,住·,户口薄·。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一审原告提出撤回其起诉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
二、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不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