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03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桥区曾红霞大脸鸡排店,经营场所:经营者:曾。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桥区曾红霞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5万元并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