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5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金信购物中心,住所地盐山县望树镇望树村。
经营者田兴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山金信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