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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1500号
案件名称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500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02。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尧林,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平泉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恒大江湾6栋115号。

经营者:李娟。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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