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11民初217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豪乐装饰材料建材店。
住。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街**棉麻建材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03MA0EXWMC5Q。
经营者:李彩晓。
被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南侧会信用代码:91330411580367393C。
法定代表人:沈建英。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丛台区豪乐装饰材料建材店、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