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53号 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蔡松凌,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
原告林水明诉被告蔡松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水明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1年3月18日,原告林水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水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水明负担。
原告林水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