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319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大地通信店,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龙塘镇石岭村清花一路人寿保险公司对面。
经营者:苏健民。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大地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大地通信店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