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8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郭店镇好乐购购物中心,经营者:刘建兴。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郭店镇好乐购购物中心(经营者:刘建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