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206号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
法定代表人:孙福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德照,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839394。
被告:徐国阳,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贵州省大方县马场镇马场村新街门市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武,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33018。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