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47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荣花,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荣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雅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