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1828号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树锋。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徐婷姿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