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79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苏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C2栋405房(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林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苏西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