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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寮步旺角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1721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寮步旺角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寮步旺角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721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旺角文具店,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松元新村161号。

经营者:黄高祥,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旺角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有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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