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7044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安利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社区东城科技工业园彩怡广场13号楼A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发。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安利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立案及一审开庭差旅费等的合理费用)。
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