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初1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南王蓝庭宝贝日用品商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半岛蓝庭小区1号楼3号门市。
经营者:沙昕雨,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斌,蓬莱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市南王蓝庭宝贝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