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2109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子宏,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阳子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各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