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82号原告:广州市沃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东荟二街****。
法定代表人:曾广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臻,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222002div>法定代表人:唐岩。
被告: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232005iv>法定代表人:唐岩。
被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v>法定代表人:杨润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沃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沃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沃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