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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丽雅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488号
案件名称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丽雅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丽雅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88号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丽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J。

法定代表人:韩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丽雅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北路富泉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W2T。

法定代表人:张仁富。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丽雅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543555.0)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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