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629号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涡岭工业区**厂房**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U。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锡钦,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横县,被告: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桥金元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9。
法定代表人:李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盈家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61050××××.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7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36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