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执保12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徐州徐冲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初342号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徐冲机床有限公司、济宁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徐州徐冲机床有限公司、济宁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苏03执保7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徐州徐冲机床有限公司、济宁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8月14日,徐州徐冲机床有限公司以该案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贵院作出了(2019)苏03民初34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徐冲机床有限公司以该案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贵院作出了(2019)苏03民初34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9)苏03执保78号民事裁定对徐州徐冲机床有限公司、济宁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