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716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赤坭村精进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N。
法定代表人:黄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龙路**之二一社会信用代码×××W30。
法定代表人:高建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骏升裕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公园北路毅新国际公寓****复式店社会信用代码×××27W。
法定代表人:卢俊军。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梅州骏升裕方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