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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陆雄建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海顺机械(台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林氏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581号
案件名称浙江陆雄建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海顺机械(台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林氏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陆雄建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海顺机械(台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林氏塑料制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581号 原告:浙江陆雄建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洪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龙,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顺机械(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石柱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潘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林氏塑料制品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国际塑料城壹层****iv> 经营者:陈梦盼。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陆雄建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顺机械(台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林氏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陆雄建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陆雄建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陆雄建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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