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14号 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住所地2OppenheimerSt.,RehovotIsrael7670102(以色列雷霍沃特奥本海默街**)。
法定代表人:YovavSameah。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翠湖六路西段**。
破产管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地址,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财富广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与被告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皖01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后被告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又于2019年7月17日撤回该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以(2019)皖07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6月27日以(2019)皖07破申2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为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45.6元,减半收取8422.8元,由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代) 附:(2019)皖01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