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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4040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小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04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洲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平,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与被告黄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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